2026年6月5日 星期五

2026 06 06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宮主/秘書長/永續長/執行長/理事長 勞動基準法 30條 勞動基準法 32條 勞工法令,勞動法令 115年 就業學程計畫課程 2026 年加班費計算基礎為「每小時平均工資」 公式為:月薪 ÷ 240 小時 。月薪資包含固定薪資、伙食津貼 經常性須列入皆加班費計算基數 。年末分紅 和 加班費 都不屬於「經常性給予」

2026 年加班費計算基礎為「每小時平均工資」

公式為:月薪 ÷ 240 小時

平日加班前 2 小時按時薪加給 1.34 倍(1/3 以上)

後 2 小時加給 1.67 倍(2/3 以上) 

月薪資包含固定薪資、伙食津貼 經常性須列入加班費計算基數


延長工時(加班)、正常工時怎麼區分?


我們先以全職月薪制員工、未申請變形工時,且勞資未另外約定工作時間的情境來看。首先,在勞基法第 32 條 定義了兩種加班狀況:

  1. 雇主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
  2.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使勞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

那「正常工時」的定義是什麼呢?

根據勞基法第 30 條,每日工時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如果超過了,那麼多出來的工時就是延長工時,也就是大家說的加班。延長工時所需支付的工資,就是加班費,如果要計算加班費,首先得算出每小時平均工資,計算公式如下:

該月工資 ÷ (30 天 × 8 小時) = 每小時平均工資

值得注意的是,月工資包含所有經常性給予且含勞務對價關係的薪資,不因薪資名目而影響。包括但不限於:固定工資、伙食津貼、經常給予的績效獎金,但不含加班費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 2026 年 5 月,左記歐洲商行的全職月薪員工小欣薪資為:

  • 底薪:45,000 元
  • 伙食津貼:3,000 元
  • 業績獎金:12,000 元
  • 年末分紅:100,000 元
  • 加班費:2,400 元

因為 年末分紅  和  加班費   不屬於「經常性給予」

所以小的每小時平均工資就會是:

(45,000 元 + 3,000 元 + 12,000 元) ÷ (30 天 × 8 小時) = 250 元。 


 計算加班費前,請務必了解一例一休的判別方式。


  勞動基準法 30條

1.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2.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3.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4.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5.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6.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
  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7.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8.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
  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
  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 32條

1.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2.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
  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3.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4.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5.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