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加班費計算基礎為「每小時平均工資」
公式為:月薪 ÷ 240 小時 。
平日加班前 2 小時按時薪加給 1.34 倍(1/3 以上)
後 2 小時加給 1.67 倍(2/3 以上)
月薪資包含固定薪資、伙食津貼 經常性須列入皆加班費計算基數 。
延長工時(加班)、正常工時怎麼區分?
我們先以全職月薪制員工、未申請變形工時,且勞資未另外約定工作時間的情境來看。首先,在勞基法第 32 條 定義了兩種加班狀況:
那「正常工時」的定義是什麼呢?
根據勞基法第 30 條,每日工時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如果超過了,那麼多出來的工時就是延長工時,也就是大家說的加班。延長工時所需支付的工資,就是加班費,如果要計算加班費,首先得算出每小時平均工資,計算公式如下:
該月工資 ÷ (30 天 × 8 小時) = 每小時平均工資
值得注意的是,月工資包含所有經常性給予且含勞務對價關係的薪資,不因薪資名目而影響。包括但不限於:固定工資、伙食津貼、經常給予的績效獎金,但不含加班費。
舉個例子來說,假設 2026 年 5 月,左記歐洲商行的全職月薪員工小欣薪資為:
因為 年末分紅 和 加班費 都不屬於「經常性給予」,
所以小欣的每小時平均工資就會是:
(45,000 元 + 3,000 元 + 12,000 元) ÷ (30 天 × 8 小時) = 250 元。
計算加班費前,請務必了解一例一休的判別方式。
勞動基準法 30條
1.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2.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3.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4.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5.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6.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
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7.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8.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
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
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 32條
1.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2.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
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3.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4.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
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
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5.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