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假日合法加班費計算範例
假設某個星期天因為颱風造成機房淹水,小張緊急前往搶救,
總共出勤工作 3 個小時,那麼這一天的加班費的計算方式如下:
延長工時性質:例假日加班(遇天災,並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加班時數:3 小時
月薪:45,000 元 + 3,000 元 + 12,000 元 = 60,000 元
一日工資:60,000 元 ÷ 30 天 = 2,000 元
當天加班費總額:一日工資 = 2,000 元,同時還有一天補休
延長工時(加班)、正常工時怎麼區分?
我們先以全職月薪制員工、未申請變形工時,且勞資未另外約定工作時間
的情境來看。
首先,在勞基法第 32 條 定義了兩種加班狀況:
那「正常工時」的定義是什麼呢?
根據勞基法第 30 條,每日工時不得超過 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 40 小時。
如果超過了,那麼多出來的工時就是延長工時,也就是大家說的加班。
延長工時所需支付的工資,就是加班費,
如果要計算加班費,首先得算出每小時平均工資,計算公式如下:
該月工資 ÷ (30 天 × 8 小時) = 每小時平均工資
值得注意的是,月工資包含所有經常性給予且含勞務對價關係的薪資,
不因薪資名目而影響。
包括但不限於:固定工資、伙食津貼、經常給予的績效獎金,但不含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