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4日 星期三

2026 06 24 左永安 顧問/講師/委員/宮主/秘書長/永續長/執行長/理事長 雇主依據僱用勞工人數的規模不同 負有不同的法定勞動義務。勞工人數不論規模(即使未滿 10 人)勞工人數 10 人以上勞工人數 30 人以上勞工人數 50 人以上勞工人數 100 人以上

雇主依據僱用勞工人數的規模不同

負有不同的法定勞動義務。

從幾人到上百人,必須設立相應的制度、計畫與管理人員,具體規範如下:

1. 勞工人數不論規模(即使未滿 10 人)
  • 勞資會議: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單位皆須依勞基法第83條規定召開⁠勞資會議,建立勞資溝通管道。
  • 性騷擾防治僱用勞工人數達 1 人以上,雇主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治性騷擾、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職業安全衛生: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實施自動檢查,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未滿30人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2. 勞工人數 10 人以上
3. 勞工人數 30 人以上
  • 工作規則⁠勞動基準法第70條,應訂定⁠工作規則,並於30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
  • 職場霸凌防制除申訴管道外,應訂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針對全體勞工辦理防治教育訓練,並籌組申訴處理單位。
  • 職業安全衛生雇主應依規模設置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置管理人員,並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備。
  • 特殊工時但書若需實施「一個月加班超過 54 小時」或「輪班間隔縮短」,需經⁠勞工代表或工會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4. 勞工人數 50 人以上
  • 急救人員每一班次應至少置 1 名合格之急救人員,勞工超過 50 人者,每增加 50 人應再置 1 人。
5. 勞工人數 100 人以上
  • 職場霸凌調查雇主受理霸凌申訴後,應依法組成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 職安衛生規章需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要求各級主管及管理、指揮、監督有關人員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