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據僱用勞工人數的規模不同
負有不同的法定勞動義務。
從幾人到上百人,必須設立相應的制度、計畫與管理人員,具體規範如下:
1. 勞工人數不論規模(即使未滿 10 人)
- 勞資會議:適用勞基法之事業單位皆須依勞基法第83條規定召開勞資會議,建立勞資溝通管道。
- 性騷擾防治:僱用勞工人數達 1 人以上,雇主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治性騷擾、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職業安全衛生: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實施自動檢查,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未滿30人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2. 勞工人數 10 人以上
- 職場霸凌防治:應依第22-1 條規定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3. 勞工人數 30 人以上
- 工作規則:依勞動基準法第70條,應訂定工作規則,並於30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
- 職場霸凌防制:除申訴管道外,應訂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公開揭示;針對全體勞工辦理防治教育訓練,並籌組申訴處理單位。
- 職業安全衛生:雇主應依規模設置安全衛生管理單位或置管理人員,並向勞動檢查機構報備。
- 特殊工時但書:若需實施「一個月加班超過 54 小時」或「輪班間隔縮短」,需經勞工代表或工會同意,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4. 勞工人數 50 人以上
- 急救人員:每一班次應至少置 1 名合格之急救人員,勞工超過 50 人者,每增加 50 人應再置 1 人。
5. 勞工人數 100 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