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讀生出勤與工時管理
根據《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詳實記錄工讀生的出勤狀況,
包括上下班時間、加班時數等,並保存至少五年,以備查覈。
除此之外,針對工時上限、排休與特休假等,也都適用《勞基法》規範。
勿超時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 32條第 2項規定 )
根據現行法規,
1.工讀生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2.雇主延長工時(加班)連同正常工時,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
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
3.若繼續工作4小時,累計工作滿4小時,則至少應有30分鐘的休息。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 或緊急性者,
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因此如果勞工連續工作超過4小時未休息,雇主 可能已違反該條規定。
遵守例假日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 36條第 1項規定 )
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工讀生於休息日出勤工作,雇主應按法定標準計給加班費。
但不可使工讀生連續出勤 7日以上。
根據勞基法規定,不論是打工的工讀生或全職員工,
都適用一例一休與特休假規定。
不過因為通常工讀生不像全職的員工,每週都擁有完整 40 小時的工作時數,
雇主便可以依照實際的打工時數計算出特休假的時數或天數給工讀生。
工讀生休假與請假權益
依勞動部訂定的「勞工請假規則」與「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工讀生在打工的工作期間皆 擁有請公假、婚假、喪假、病假與事假的權利,
請假時數也須依照每週的實際工作時數,對照勞基法的規定 依比例計算,
若雇主拒絕給假,違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100萬元罰鍰。
特休假也不例外,但休假天數會依據年資與實際工時按比例計算,
而非全時勞工的固定天數。
計算方式上,
工作年資滿6個月未滿1年者,特休天數按6個月實際工時比例給予;
滿1年以上者,則按全年實際工時比例乘以全時勞工的特休天數計算。
範例
Q:每週工時25小時的員工,半年後可有幾天特休?
A:25小時 ÷ 40小時 × 3日 = 1.875天 = 15小時
Q:每週工時20小時的員工,一年內可有幾小時未住院半薪病假?
A:20小時 ÷ 40小時 × 30日 × 8小時 = 120小時
註:不管任職多久,全職勞工每年都有30天的未住院半薪病假的權利,
部分工時勞工則依比例計算
每週工時25小時的員工(部分工時勞工),工作滿半年後可享有 1.875天 的特休。
若以「小時」計算則是 15小時 的有薪假。
-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
-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
- 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 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 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 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 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 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