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0條
明訂了「不屬於經常性給與」的項目,
幫助界定雇主發放的款項是否應計入「工資」的範疇。
只要一筆款項被認定為工資,
就必須列入加班費計算基準、退休金提撥基數及特別休假未休工資折算等計算中。
定義核心原則(法院實務認定)
名稱並不重要,條文細則旨在於判斷給付是否屬於「勞務對價」且具備「經常性」。
若符合此兩點,即使不在下述豁免名單中,仍會被視為工資;
反之,若屬恩惠性、福利性給予,則不列入工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非經常性給與項目
根據法條,以下項目通常不列入工資計算,主要屬於恩惠性、福利性給予:
- 獎金與節金:年終、競賽、特殊功績、久任、節約燃料物料等獎金;三節節金。
- 補助與福利:醫療及子女教育補助、婚喪禮金/慰問金、職業災害補償、保險費(含商業保險)。
- 成本與費用:顧客服務費(小費)、差旅費、交際費、工作服裝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