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國際組織及主要國家對運用AI的看法
由於AI 近年來快速發展,重要國際組織對AI 規範 也逐漸受到重視,
該等組織並呼籲其成員能將其建議納 入政策制定、法規及措施中。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UNESCO) 於 2021 年發布
「對 AI 倫理的建議 (Recommendations on the Ethics of AI)」,
https://unesdoc.unesco.org/ark:/48223/pf0000380455
將「尊重、保護 及推廣人權、基本自由及人類尊嚴」列為核心價值,
並 期望各個政策領域都參考
1.「比例原則與無危害」、
2.「安全與防護」、
3.「公平與無歧視」、
4.「永續發展」、
5.「隱私權與資 料保護」、
6.「人類的監督及最終決定」、
7.「透明與可解釋性」、
8.「責任及問責」、
9.「覺察與能力素養」、
10「多元參與、適應 性治理及協力」
等10項原則。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2019
年發布「AI原 則(AI Principles)」,
推廣運用「創新與值得信賴,且尊重 人權與民主價值」的AI。
其並以價值為基礎,列出
1.「包 容性成長、永續發展及福祉」、
2.「以人為本的價值與公平」、
3.「透明與可解釋性」、
4.「穩健及安全性」及
5.「問責」
等5項 重要原則,建議各國政策制定者採用。
G7 數位及科技部長會議於2023年4月對外表示,
同意以5項原則發展新興科技(包含AI),該5項原則為
1. 「法治」、
2.「適當程序」、
3.「民主」、
4.「尊重人權」,以及
5.「利 用創新機會」。
美國於2020年公布並於2021年施行
「國家AI倡議 法
(National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itiative Act of 2020)」 ,
目的在確保美國在 AI 研發上的領先地位,並在公私部 門運用值得信賴的AI、
為現在及未來工作人力與AI的 整合予以準備,
並協調聯邦政府各部門持續進行的AI工作。
白宮於2022年10月發布
「AI 權利法案藍圖(Blueprint for an AI Bill of Rights)」,
列出
1.「安全與有效的系統」、
2.「運算歧視保護」、
3.「資料隱私權」、
4.「通知與解釋」、
5.「人 類替代方案、考量及應變」
等5項原則,據以引導AI自 動化系統的設計、運用及佈署,
以保護美國大眾。
歐盟議會於 2023 年 6 月通過
「AI 法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8」的草案,
以確保在歐洲開發及使用AI 可符合歐盟的權利與價值觀。
該法案將 AI 系統的風險 分為
1.「不可接受風險」、
2.「高風險」、
3.「有限風險」及
4.「低風 險」
等4類,並依該等風險程度採行
「禁用AI措施」、 「法規管制」、「揭露」及「無法定義務」等對應方式。
舉 例而言,對民眾生計或權利有清楚威脅的AI措施,
例如 社會評分為「不可接受風險」,因此即為禁用的措施。
對 民眾基本權利或安全可能造成不利影響者,
例如 取得民間基礎服務 為「高風險」,此類服務提供者需先進行自我 遵法測試,
並向歐盟註冊後始得在 市場推出服務(既有者 按既有規範辦理),
同時必須遵循
1. 風險管理、
2. 測試、
3. 技術 穩健度、
4. 資料訓練與治理、
5. 透明度、
6.人類監督及
7. 資安
等 規範。
「有限風險」包含
1.與人互動的系統(如聊天機器人)、
2.情緒辨識系統、
3.生物特徵分類系統、
4.生成或操縱影像聲音
等系統(如深偽)等,須依透明度規範辦理。
至於「低風 險」者,
如電子郵件篩檢程式,則可逕行開發與使用,並 無須遵循額外的法規規範,
但歐盟將發布行為準則供企 業參考。
我國科技部於2019年9月訂定「人工智慧科研發展 指引」,
期以
1.「 以人為本」、
2.「永續發展」及
3. 「多元包容」
為核心價值,並兼顧 AI科研人員學術自由、鼓勵AI研 究發展創新 及
維護人權與普世價值的理念,完善我國AI 科研發展環境。
該指引訂有8項原則,包括
1.「 共榮共利」、
2.「公平性與非歧視性」、
3.「自主權與控制權」、
4.「安全性」、
5.「個人隱私與數據治理」、
6.「透明性與可追溯性」、
7.「可解 釋性」及
8.「問責與溝通」
等。
行政院 2023 年 4 月核定發布「臺灣 AI 行動計畫 2.0」,
揭櫫「以AI帶動產業轉型升級、以 AI協助增進 社會福祉、
讓臺灣成為全球AI新銳」之願景,
並從產業 端出發,帶動我國整體產業轉型升級,
並建構兼顧 科技 創新 及 風險治理 的 可信任AI發展環境,
及 因應AI衍生 的各項社會衝擊,以AI科技發展 具 包容性的數位經濟,
協助解決社會 面臨重大挑戰,增進全民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