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定自109年1月1日施行
107年12月5日公布之勞動事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3條授權由司法院訂定施行日期。司法院鑑於本法為新制定之法律,其所定勞動關係紛爭解決機制中,如:設置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下稱勞動法庭)、勞動調解程序、勞動訴訟程序及保全程序等,均設有異於既有民事程序之規定,且涉及相關資源與制度之調整配合,須完成相關配套措施,同時為回應社會各界對本法早日施行之殷切期待,司法院日前已公告本法定於109年1月1日施行。
本法公布迄今,司法院即著手進行,包含「相關法令之研訂與修正」、「勞動調解委員遴聘及研習制度之建置」、「各級法院設置勞動法庭或專股之規劃」、「勞動法庭法官之事務分配」、「法院人力與各項軟硬體及預算經費之配合」、「相關資訊、統計與管考系統之建立與參考資料彙編」及「新制宣導」等在內之七大籌備工作。其中因配合本法之施行所增訂或修正之法令共13項,目前已發布「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並進行「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草案之預告程序。此外,自本(108)年5月至8月間已召開8次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研議小組會議,完成勞動事件審理細則草案二稿,刻正委請專家學者進行其內容之確認審查。其餘法令亦將於近期陸續研擬完成。
另為協助各法院妥適規劃設置勞動法庭,及評估所需遴聘之調解委員,司法院召開「勞動事件法施行籌備事宜會議」,邀請專責勞動事件新制籌備業務之一、二審法院庭長、法官出席,共同就專業法庭設置、法官事務分配、勞動調解委員之遴聘與管理、勞動調解委員報酬等及硬體設備增設之經費、新制宣導等議題進行討論;並函請各法院於本年8月底前,預為規劃勞動事件法施行後之勞動法庭事務分配,俾勞動法庭法官於新法施行前,均能完成相關專業研習。
因本法所定勞動調解程序,應由勞動法庭法官1人及勞動調解委員2人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行之,勞動調解委員不但需具備勞、資事務之學識或經驗,且須直接參與調解程序,故其素質之良窳攸關勞動調解之成效,尤應慎重遴選。司法院於本年3月函請熟知勞動、工商等事務之相關主管機關團體與地方政府等,協助推薦勞動調解委員人選,共獲1,236人,已依受推薦人之專長屬性分列為勞動組與事業組名冊,建置於「勞動調解委員名冊系統」,供各地方法院辦理遴選,以簡化各法院辦理遴聘勞動調解委員之行政作業,預計於8月底前完成相關遴選作業,並自本年9月至12月分4期舉辦勞動調解委員研習課程。
為增進各界對於勞動事件程序新制之了解,司法院已召開多場說明會,邀請工會、工商及律師團體、相關政府機關、及各法院人員等參加,亦於平面媒體、廣播節目進行相關宣導。期能儘速完成相關籌備工作,使本法施行後,勞動新制得以順利運作推行,以落實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之立法意旨。
勞動事件調解流程
▍壹、勞動事件調解流程
- 勞動事件法新設勞動調解程序,規定由1位勞動法庭法官及2位分別具勞、資事務之學識或經驗之勞動調解委員組成勞動調解委 員會行之。
- 勞動調解程序中,會視個案需求進行爭點整理、調查證據、酌定調解條款、提出適當方案等程序。
- 勞動調解如不成立,原則上應由原參與勞動調解之法官續行訴訟程序,並以勞動調解程序所調查之事實、證據資料、處分或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為後續訴訟進行的基礎。
▍貳、勞動調解委員推薦作業流程
- 為協助各法院順利遴選具勞資兩方觀點、經驗的調解委員共同參與勞動調解程序,司法院向適當之機關、團體徵求推薦勞動調解委員,並依受推薦人所具備之專門學識經驗之勞資屬性,區別為勞動組、事業組勞動調解委員,提供予法院辦理遴選事宜。
- 法院亦得依需求自行遴選名冊以外適當之人。
- 經法院遴選之勞動調解委員於受聘任前,應接受司法院或各法院所舉辦之專業研習課程至少12小時。
- 發布日期 : 108-09-12
- 更新日期 : 108-12-12